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正兰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315号原告:陈正兰,女,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原告陈正兰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正兰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正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正兰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隆应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