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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六根与明溪县德辉木业有限公司、张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六根,明溪县德辉木业有限公司,张建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1民初645号原告:杨六根,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明溪县德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瀚仙镇大焦口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建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将乐县古镛镇。原告杨六根与被告明溪县德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辉木业)、张建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六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辉木业的法定代表人吴文耀、张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六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德辉木业、张建忠共同支付杨六根工资款4800元整。事实与理由:杨六根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日在德辉木业从事电工、机械维修等,到2015年1月底公司停产后,公司尚欠杨六根工资款4800元整。杨六根经多次催讨,张建忠于2015年2月6日写一条子,写明欠杨六根工资款4800元于2015年5月底前付清,可至今未予支付。杨六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德辉木业、张建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杨六根在德辉木业从事电工、机械维修等工作,月工资4000元,2015年1月德辉木业停产,停产时公司尚欠杨六根工资款4800元。杨六根多次找张建忠追讨该欠款,2015年2月6日,张建忠写一条子签名后交给杨六根,条子写明“欠杨六根工资(至2015年1月底)肆仟捌佰元正。2015年5月底前付清。”后张建忠未予支付该欠款。本院认为,张建忠欠杨六根工资款4800元,有张建忠所写便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建忠应当支付该欠款。该欠款系杨六根在德辉木业工作期间,德辉木业所欠工资款,对该欠款德辉木业有支付的义务。综上所述,杨六根提出德辉木业、张建忠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工资款48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德辉木业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明溪县德辉木业有限公司、张建忠欠杨六根工资款4800元整,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德辉木业、张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美清附:本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