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余建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余建康,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93号,组织机构代码:843967703。法定代表人唐小健,行长。被执行人余建康,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潘静,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建德市,现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00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路新安.南岸花园2幢1-502室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建康、潘静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路新安.南岸花园2幢1-502室房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建国用(2011)第1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一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俞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