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祥忠、余惠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忠,余惠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502号原告: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新桥头。法定代表人:黄晓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允、郑志平,公司员工。被告:陈祥忠,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余惠平,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忠、余惠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松林代理审判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黄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巧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