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真申请执行周玉璞、仝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真,周玉璞,仝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432号申请执行人徐真,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周玉璞,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仝俊峰,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徐真诉周玉璞、仝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430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周玉璞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港湾路3号院1号楼2单元17层1701号房产、被执行人仝俊峰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通泰路1号12号楼1-2层01号房产、位于郑东新区通泰路43号院13号楼2单元2层11号房产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玉璞、仝俊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周玉璞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港湾路3号院1号楼2单元17层1701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二、被执行人仝俊峰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通泰路1号12号楼1-2层01号房产、位于郑东新区通泰路43号院13号楼2单元2层11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