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盛海中、曹建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盛海中,曹建美,沈微,宜兴市海威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进峰、邹元,均系江苏××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海中。被执行人曹建美。被执行人沈微。被执行人宜兴市海威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塍村。法定代表人盛海中,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海中、曹建美、沈微、宜兴市海威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盛海中、曹建美、沈微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77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息随本清。二、盛海中、曹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180元。三、宜兴市海威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对盛海中、曹建美、沈微的上述第一项还款的50%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因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被依法撤销,本案现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安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