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4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琼英与谢步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琼英,谢步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4845号原告:马琼英,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被告:谢步连,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本院受理原告马琼英诉被告谢步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马琼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琼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马琼英负担。审 判 长 倪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徐晓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