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志高与被告刘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高,刘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725号原告:郑志高,男,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刘华金,男,1968年出生,汉族。原告郑志高与被告刘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华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志高撤回对被告刘华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费,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郑志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