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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学勤与朱惠星、包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勤,朱惠星,包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109号原告:张学勤。被告:朱惠星。被告:包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勤与被告朱惠星、包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朱惠星、包海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张学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惠星、包海荣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张学勤已预交),由张学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