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8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熊治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熊治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643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清,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先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治勇,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道路救助中心)诉被告熊治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道路救助中心诉称,2015年11月18日,熊治勇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鱼嘴东路菜市场路口人行道路上与行人傅某、李生秀相撞,导致两名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行人傅某于2015年11月27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长安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重庆市江北区交巡警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治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重庆三博长安医院为抢救伤员,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道路救助中心申请垫付傅某抢救费用。道路救助中心于2016年2月3日向重庆三博长安医院垫付傅某抢救费用61800元。此后,虽经道路救助中心依法催收,熊治勇始终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治勇偿还垫付的抢救费61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熊治勇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原告道路救助中心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兹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