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敖特根花尔诉被申请人王润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特根花尔,王润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110-1号申请人敖特根花尔,女,蒙古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申请人王润芸,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申请人敖特根花尔诉被申请人王润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敖特根花尔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润芸所有的东方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蒙K9XX**)一辆。申请人敖特根花尔用自己所有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蒙K5XX**)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敖特根花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润芸所有的东方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蒙K9XX**)一辆予以扣押并查封车户。二、对申请人敖特根花尔用自己所有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蒙K5XX**)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