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申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市汇来摩托车配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市汇来摩托车配件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8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号综合楼(***层**层部分)。法定代表人:郑南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容,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沫,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汇来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华天琳,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汇来摩托车配件厂(以下简称汇来摩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七天酒店申请再审称:(一)七天酒店虽然更换了部分电器,但可以根据七天酒店保留的电器铭牌和现有的电器资料,重新进行鉴定。(二)七天酒店为保证正常经营更换电器并无过错。(三)本案中责任分担的计算缺乏证据证明。即使要求七天酒店承担责任,也应当考虑多个使用人及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等因素,合理分配费用。(四)本案鉴定费不应作为诉讼费由当事人承担。综上,七天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汇来摩托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七天酒店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汇来摩托保证七天酒店供电需要,七天酒店可使用装接容量为315KVA,无需增容;如确实需要增容,增容费由七天酒店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多次出现跳闸现象需进行电力增容。在一审法院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七天酒店擅自更换部分电器设备,且被更换的电器设备的相关参数无法确认,致使鉴定不能受理。据此,在因鉴定不能致使增容原因无法通过鉴定程序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两审法院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及七天酒店自行安装100余台单体空调等事实,酌定七天酒店承担全部公建建设费及部分工程款,并无不当。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分别就对方用电装接容量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以双方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为由,判令鉴定费用由各自承担,亦无不当。综上,七天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小宁审 判 员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洪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