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增宝、张奎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增宝,张奎忠,张增亮,张增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463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增宝,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奎忠,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增亮,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增金,男,汉族,居民。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宝、张奎忠、张增亮、张增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74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增宝、张奎忠、张增亮、张增金所有的银行存款4749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