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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波与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波,关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初1240号原告:田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关玉龙。原告田波与被告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高贤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被告关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关玉龙偿还借款6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0日,被告向我借款1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还款47000元,余款63000元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关玉龙辩称,对借条、借款金额予以认可,但已经分多次还款共计63000元,尚欠原告47000元。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关玉龙为购车向原告田波借款110000元,并向原告田波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田波现金壹拾壹万元整,在2014年4月31日前还清,此款从2013年6月1日起由田波从本人邮政卡中每月取出壹万元整,否则按50元1天计收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田波与被告关玉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关玉龙出具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10000元,关玉龙理应返还上述借款。原、被告对已经还款的金额发生分歧,被告关玉龙向本院提交了还款明细,但原告田波未陈述关玉龙具体还款情况,亦未到庭对关玉龙还款情况予以核实,故本院对被告关玉龙还款的陈述予以确认,本院认定被告关玉龙还款金额为63000元,故被告关玉龙还应返还原告田波借款47000元。故本院对被告原告田波的过高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玉龙返还原告田波借款47000元;驳回原告田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关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宪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