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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少昌;徐仁梅与周莉莉;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少昌,徐仁梅,周莉莉,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执保1号原告:陈少昌,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福建省。原告:徐仁梅,女,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福建省福安巿溪潭镇廉村下角路20号。委托代理人:林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莉莉,女,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官州。被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茂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昌、徐仁梅诉被告周莉莉、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莉莉持有的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6%(即出资源:12,000,000.00元人民币)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福建佳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清巿宏路镇金印村1、2、3、4号四座工业厂房、一座职工宿舍楼;融宏路囯用(2009)第A0214号,土地使用权人:福建佳美纺织有限公司,坐落:宏路街道金印村,地类: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21200.3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〇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周莉莉持有的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6%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提供的福建佳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清巿宏路镇金印村1、2、3、4号四座工业厂房、一座职工宿舍楼予以查封。三、对原告提供的融宏路国用(2009)第A0214号,土地使用权人:福建佳美纺织有限公司,坐落:宏路街道金印村,地类: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21200.30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四、以上冻结、查封期限为二年。五、查封期间原告不得将查封物转让和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明炜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王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