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青、邓康等与徐本兴、饶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青,邓康,徐本兴,饶之勇,郭定涛,曾勇,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21号原告:邓青,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生,住云南省镇雄县。原告:邓康,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住云南省镇雄县。被告:徐本兴,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赫章县。被告:饶之勇,男,汉族,住赫章县。被告:郭定涛,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住赫章县。被告:曾勇,男,汉族,1991年11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镇雄县。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中路荷城花园商务广场建业大厦B座8楼。法定代表人:田军,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408号达阵广场四楼。法定代表人:杨丽红,经理。原告邓青、邓康诉被告徐本兴、饶之勇、郭定涛、曾勇、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立案受理的(2016)黔0527民初1520号原告赵钛、陈娴诉被告徐本兴、饶之勇、郭定涛、曾勇、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且涉及交强险的分配,合并审理有利于交强险的公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黔0527民初1520号案件审理。审判长 顾成奇审判员 李远琴审判员 杨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