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0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强与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魏永利,孙进喜,陈建华,赵大伟,余洪勇,牛玉喜,余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394号原告:陈强,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南化工园内。法定代表人:魏永胜,董事长。被告: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城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永胜,董事长。被告: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余洪智,董事长。被告: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北环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余洪勇,董事长。被告: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化工园。法定代表人:余庆明,总经理。被告:魏永利,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孙进喜,男,汉族,1979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被告:陈建华,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赵大伟,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余洪勇,男,汉族。被告:牛玉喜,女,汉族,1966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余庆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秀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魏永利、孙进喜、陈建华、赵大伟、余洪勇、牛玉喜、余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以被告以偿还部分借款为由变更诉讼标的为1500万元,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