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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权与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982号原告:王权,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何林,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宝兵,男,汉族,现年30岁,个体建筑商,住甘肃省定西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权与被告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186.5元,由原告王权负担。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学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