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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恢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根土、建德市五行化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根土,建德市五行化纤有限公司,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陈秀英,朱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635号申请执行人董根土,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五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黄立垟村(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57946418。法定代表人陈秀英。被执行人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黄立垟村,组织机构代码:733229101。法定代表人朱明祥。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朱明祥,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乾商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建德市五行化纤有限公司、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陈秀英、朱明祥的存款(收入)人民币9891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 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