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现良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现良
案由
抢劫,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54号罪犯邓现良。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现良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4468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核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高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津高刑执字第02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4年1月1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现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现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邓现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现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3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