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特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全水娣、孙正贤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全水娣,孙正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特1519号申请人全水娣,女,1967年9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纪华,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正贤,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全水娣诉被申请人孙正贤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原告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水娣撤回对孙正贤的申请。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景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