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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跃与李林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李林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7182号原告:马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江。被告:李林飞。原告马跃与被告李林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江,被告李林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马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租房抵押金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6月16日起,原告租住被告房屋,交于被告1000元房屋抵押金,签定租赁协议时屋内并无“机顶盒”一项,现房屋到期退还房屋,被告无故说由“机顶盒”并说原告给遗失,不返还原告1000元抵押金,至今未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林飞辩称,押金的概念是不仅是丢失东西要赔偿,房屋损坏了也要赔偿。原告租房期间损害了我房屋内的设施共计5000余元,所以我不同意给押金。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3年6月11日、2014年5月21日、2015年5月16日签订三份《房屋租赁协议》,均为格式合同。2013年6月11日的房屋租赁协议显示,甲方室内物品机顶盒一��确有“√”号确认,该合同于2014年6月16日终止。2014年5月21日的房屋租赁协议显示,甲方室内物品机顶盒一项并未用“√”号确认,该合同2015年6月16日终止。2015年5月16日的房屋租赁协议显示,甲方室内物品机顶盒一项用“√”号确认后又删除,该合同于2016年6月16日终止。因双方属续签合同,在续签时应对房屋内的设施进行核对,三份协议对机顶盒的确认存在瑕疵,属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疏忽造成,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参照沈阳市住宅额外增加安装机顶盒收费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林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马跃房屋押金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林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