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迅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讯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源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讯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恒超工业区B栋一楼B,组织机构代码:08342060-8。法定代表人:邱剑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源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河东村环观中路宝志国工业中心A栋,组织机构代码:66853905-7。法定代表人:国玉华。案由:加工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5773-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产品加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出现争议交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合同签署地为深圳市,但深圳市的仲裁机构并非仅有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一家,故双方约定仲裁条款不明确,不能确定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源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经查被上诉人深圳市源通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晶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