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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孙统虎与张昌忠、王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统虎,张昌忠,王莉,徐州神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孙统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张昌忠,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莉,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州神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大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昌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统虎与被执行人张昌忠、王莉、徐州神农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764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并调取了账户交易明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分别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发现相关线索。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昌忠名下有车辆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多次轮候查封车辆登记时间为2001年已无价值。4、多次传唤、查找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均为果5、申请执行人原在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张昌忠位于茅村镇中心医院对面的房产,案外人张勇昭以其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出口头异议,本院已催促其提交书面材料。6、本院已于2016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张昌忠、王莉、徐州神农饲料有限公司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到位0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0764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但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但仍未能全部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蔺 珂执行员 徐强强执行员 邓 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