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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霞诉被告李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李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204号原告王霞,女,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号*栋*单元**号。被告李昂,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号*号楼门****号。原告王霞与被告李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霞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采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