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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法梅、郭法荣等与韩晓鹏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法梅,郭法荣,韩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郭法梅,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法荣,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晓鹏,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郭法梅、郭法荣与韩晓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滑城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晓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法梅、郭法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晓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晓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法梅、郭法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