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8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辽宁豪森凯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忠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豪森凯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忠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8575号原告辽宁豪森凯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16巷4号。法定代表人阎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军,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任河,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吕忠礼,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原告辽宁豪森凯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忠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豪森凯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豪森凯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豪森凯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