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雪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肖,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南爱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管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渭南爱心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张冰、梁军,被上诉人红旗管业公司委托其代理人李肖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红旗管业公司(供方)与渭南爱心公司(需方)分别于2011年6月25日、2011年7月24日、2011年9月13日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一条对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均作出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在三份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三份合同约定价款1644305元,实际履行金额1639673.1元。爱心公司共向原告红旗管业公司支付货款1450000元。2013年8月8日,红旗管业公司(乙方)与爱心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原有陕化地下管网安装工程部分水泥管不合格产品合计:柒万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柒角(74489.7元。)中途由于乙方派人维修和更换不及时,无记录认可。双方同意商定:由乙方承担伍万元(50000元),甲方承担贰万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柒角(24489.7元)协商经办人甲方师怀杰等人签字确认,乙方胡尔建、刘绍勇签字确认。原审法院认为,红旗管业公司与渭南爱心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三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红旗管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爱心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爱心公司向红旗管业公司共支付货款1450000元,扣除双方协商由爱心公司承担的50000元,现爱心公司仍欠红旗管业公司139673.1元未支付。故爱心公司应支付红旗管业公司货款139673.1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一节,根据合同约定:“货到合同50%,试水合格后两月内付清。”红旗管业公司应就货到时间及试水合格时间提供相应证据,因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故要求爱心公司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清结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39673.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清结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西安红旗腾龙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渭南爱心公司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红旗管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供货价款开具全部发票,属于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仅仅判决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判决中没有提及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义务明显错误。所以请求依法撤销(2016)陕0502民初字524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开具发票;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查明的客观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相同。本院认为,渭南爱心公司的上诉请求红旗管业公司按照合同供货价款开具全部发票。在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以上价格80%开17%增值税,20%的开具运输普通发票。只是对开具发票方式、种类进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取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以红旗管业公司作为收款方开具发票属于其依法纳税的法定义务,并不是本案合同约定的义务。渭南爱心公司要求开具发票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在渭南爱心公司未全额付款也没有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开具全部发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渭南高新区爱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艳琴代理审判员 安卫军代理审判员 亢俊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贺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