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36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月坤成与赵世云、周熙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坤成,赵世云,周熙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6民初350号原告月坤成,男,苗族,1975年3月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排调镇居委会,丹寨县金钟一小教师。被告赵世云,女,1966年6月17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居民。被告周熙熙,女,1988年1月24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月坤成诉与被告赵世云、周熙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月坤成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月坤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坤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月坤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元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