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文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2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锋,男,1990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曾因酒后无证驾驶,于2014年12月17日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世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文锋在石井镇嘉富利公寓门口欲以3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许某,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文锋身上查获净重1.02克的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图片、抓获经过、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照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及红包情况、吸毒成瘾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检测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张文锋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文锋在石井镇嘉富利公寓门口欲以3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许某,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文锋身上查获净重1.02克的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4日晚上的时候,他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后,后配合公安机关抓张文锋,他就和往常一样,先通过微信联系了张文锋,并在微信里和张文锋谈好要购买300元的冰毒,之后在微信里,他将300元付给了张文锋,并和张文锋约好在石井镇嘉富丽大厦一楼,在和张文锋交易时,将张文锋抓获,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文锋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曾因酒后无证驾驶,于2014年12月17日行政拘留十四日。3、尿液提取、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图片,证实经提取尿液进行氯胺酮、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被告人张文锋、证人许某的吗啡、氯胺酮检测试剂均为阴性。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均为阳性。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4日23时许,南安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许某的举报配合下,在南安市石井镇嘉富利公寓楼下抓获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张文锋,并当场从张文锋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物质2小包。5、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证实2016年3月14日1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石井镇延平南路43号抓获吸毒人员许某。后许某愿意配合举报贩卖毒品给其的张文锋并约定在南安市石井镇嘉富利公寓楼下进行交易。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照片,证实2016年3月14日1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石井镇延平南路43号抓获吸毒人员许某,在许某的配合下,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石井镇嘉富利公寓楼下抓获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张文锋,并当场从张文锋身上搜出并扣押疑似毒品物质2小包(透明晶体,分别编号为1、2,净重分别为0.53克、0.49克)。7、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涉案的甲基苯丙胺扣除取样留存后的净重共计0.93g,于2016年4月6日由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缴交予南安市禁毒委员会。8、指认照片,证实许某与被告人张文锋指认南安市石井镇嘉富利公寓门口即两人交易毒品的地点。由被告人张文锋指认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来的分别为编号1、2的毒品。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6年3月14日,许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与张文锋通过微信交谈购买毒品的事宜,证实张文锋称自己没有毒品了,需向“小东”购买,价格为300元,且许某额外支付给张文锋车费50元。10、微信转账及红包情况,证实2016年3月14日21时4分,许某转账300元予被告人张文锋。2016年3月3日0时5分,许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150元予被告人张文锋。11、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经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办案人员认定,被告人张文锋为吸毒未成瘾。12、检验报告,证实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15日,由被告人张文锋辨认出许某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阿伟。14、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3月14日1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石井镇延平南路43号抓获吸毒人员许某。接报后,民警在现场发现一名男子许某神情恍惚,经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15、被告人张文锋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文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文锋曾因酒后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锋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文锋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扣押物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透明晶体净重分别为0.53克、0.49克);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锦裕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爱娥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