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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红梅与刘晓明、储旭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梅,刘晓明,储旭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吕红梅,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储旭九,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图县二幼教师,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吕红梅与被执行人刘晓明、储旭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红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被执行人刘晓明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吕红梅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现剩余利息没有支付,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红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吕红梅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