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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世灿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52号罪犯李世灿,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6300元(含已先行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2006年3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刑一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世灿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33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世灿减刑一年八个月;以(2011)一中执字第1814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27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世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世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