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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薛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案件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新刑申93号薛明:你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乌中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以”钢轨虽是公物,但项目部出售钢轨行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收入具有不合法性,不应该作为公款定性,请求提审本案并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2013年8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库库制梁铺架项目部经批准将一批废旧钢轨出售给周存元、刘明宣,后薛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周存元、刘明宣购买废旧钢轨的款项400000元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炒股。薛明于2014年4月4日将上述挪用款项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薛明原审中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涉案废旧钢轨属公物,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部出售钢轨行为也予以认可,故原审认定出售废旧钢轨的款项属公款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