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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肖本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肖本连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丁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本连,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成全,江西昭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肖本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昆英人民陪审员  申洪燕人民陪审员  陈香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