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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许崇文与王志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崇文,王志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崇文,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许敏,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杰,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许崇文与被上诉人王志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许崇文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邹明宇、代理审判员刘小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崇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崇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崇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许崇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