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75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18号江西钢材市场H区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翟风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岳,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广场3单元14层1号。法定代表人:黄济华,经理。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职员。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475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吴鹰姿、帅青桂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328号银泰御华园一区二期C9栋1单元6层1室房屋。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中建联钢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吴鹰姿、帅青桂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328号银泰御华园一区二期C9栋1单元6层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