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民燕与王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燕,王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342号申请人李民燕,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芸,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民燕与被执行人王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2016)晋0826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