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边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463号原告:边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现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胡某,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边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边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