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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边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463号原告:边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现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胡某,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边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边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