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肖运菊与施勤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运菊,施勤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580号原告:肖运菊,女,194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施勤友,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运菊与被告施勤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施勤友下落不明,应诉材料及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施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