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伟与被告杜随胜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杜随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943号原告:高伟,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杨文慧,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杜随胜,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高伟与被告杜随胜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高伟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高伟于2016年10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高伟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