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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圣辉诉被告李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圣辉,李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623号原告谢圣辉,男,汉族。被告李文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圣辉诉被告李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圣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愿意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