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韦周里被告人韦某里、韦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周里被告人韦某里,于广西柳江县,农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2006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韦某,于广西柳江县,农民。因涉嫌抢夺罪,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某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周里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里、韦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维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周里被告人韦某里、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韦周里在广西柳江县里高镇里高街安东路口韦某里在广西柳江县里高镇里高街安东路口,由韦某抢走被害人莫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和吊坠,得手后坐上由韦周里负责接应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得手后坐上由韦某里负责接应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涉案金项链和金吊坠价值4181.8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韦某、韦周里被抓获韦某里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物证、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说明材料、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周里被告人韦某里、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41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周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被告人韦某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周里被告人韦某里、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周里犯抢夺罪被告人韦某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韦周里责令被告人韦某里、韦某退赔4181.8给被害人莫春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