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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桃与被执行人沈阳盛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桃,沈阳盛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桃,男,198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31984********,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郝官屯镇段家窝堡村*组120。被执行人沈阳盛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210124000040235,住所地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4号(1)。法定代表人曹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桃与被执行人沈阳盛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案号为(2016)辽0124执418号。经调查,被执行人已起诉生产厂家,要求生产厂家提供车辆合格证,同时申请人同意法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