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璐卿与张洪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璐卿,张洪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1220号原告:陈璐卿,男。被告:张洪金,男。委托代理人:易海志,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夏国隆。委托代理人:钟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璐卿诉被告张洪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璐卿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璐卿撤回对被告张洪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璐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火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亚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