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牛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牛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587号原告:李爱民,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60岁,汉族号码320819195607120836,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牛猛,男,汉族,住宿迁市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对被告牛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