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祥鸿隆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祥鸿隆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深圳市祥鸿隆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光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小琼,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钦镇。原告深圳市祥鸿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鸿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众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8769.70元;2、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8854元(以118769.7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4年8月22日暂计至2015年12月14日,后续利息计至实际付款日);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鑫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7月20日,原告祥鸿隆公司与被告鑫峰众力公司订立《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橡塑保温材料、铝箔胶带、保温胶水等材料用于被告在深圳新安医院项目,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按实际送货数量计算,交货地点为新安医院工地,付款方式为被告于每批货物到工地当天以支票方式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给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价值金额为人民币268769.70元的货物,并主张上述货物均系送到被告的工地现场并由被告公司员工孙洋生、林武标签收,且被告在签收以上货物后并未依约开具支票,仅在2014年8月5日通过其总包单位“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代支付了150000元,剩余118769.70元(268769.70元-150000元)尚未支付。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关于被告公司员工孙洋生、林武标签收了价值人民币268769.70元的涉案货物的陈述,符合日常工地工程货物交易惯例,且被告未到庭应诉并举证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再结合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清单》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金额为人民币268769.70元货物的事实。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已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仍欠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8769.7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8769.70元并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鑫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祥鸿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8769.7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18769.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8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2元,由被告深圳市鑫峰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