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1124号原告:武某,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若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