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反诉原告刘丰与反诉被告翁牛特旗天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翁牛特旗天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218号之二反诉原告:刘丰,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营,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被告:翁牛特旗天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桥头镇。法定代表人:祝洪革,经理。反诉原告刘丰诉反诉被告翁牛特旗天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通知反诉原告刘丰刘丰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90元,但反诉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刘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