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马兴龙与杜国维、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龙,杜国维,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742号原告:马兴龙,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春,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国维,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8号9-2(161)。负责人:李艳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龙诉被告杜国维、被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国维、被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单号10601051900276103306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国维、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