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证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剑床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48号申请人: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谭家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付奕昌,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申请���: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定代表人:边一波,总经理。被申请人:绍兴市华剑床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任红,总经理。申请人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涉嫌侵犯ZL201410145832.2号“弹簧钢丝加热绕制及冷却传送装置”的设备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剑床垫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ZL201410145832.2号“弹簧钢丝加热绕制及冷却传送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